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小,103,2023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1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盧季壯
徐慧萍
被 告 曹婉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34元,及其中29,086元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