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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朱志昇
周上勤
被 告 賴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93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9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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