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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林雲伸
被 告 高妮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宜蘭縣宜蘭市京湛社區住戶,而原告為該社區前主任委員,詎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7時53分,於京湛社區LINE通訊軟體「京湛好厝邊」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傳送如附表編號4、7、9、10所示訊息(下稱系爭言論),暗指原告侵吞管理費,侵害原告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回復名譽;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當時在社區電梯內看到管委會會議資料公告,其中一條寫其他住戶在審閱財務報表時,發現原告有領工讀生費用,我認為社區所有支出要讓所有住戶知道,所以將該公告拍下來,於系爭群組中質疑,但管委會無法清楚說明為何原告要領這些錢,所以我才在系爭群組請各位住戶來關心此問題,並無妨害名譽之意思。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有於系爭群組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有該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佐(卷頁出處詳如附表所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是本件爭點為被告所為附表編號4、7、9、10所示訊息,是否有侵害原告名譽權?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對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所明揭。
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定所為闡釋,惟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均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刑法就妨害名譽罪章所以設不罰規定,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之2 種基本權利,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 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為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
又民法上侵害名譽權之侵害行為雖與刑法上之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件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兩造所在社區確有因無社區總幹事駐點任職,暫時由時任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原告支援社區櫃臺駐點及巡查,原告並於群組表明不予支薪,然社區後續所張貼公告,卻說明原告兼任社區行政事務,支領工讀生時薪費用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8所示對話紀錄可憑(先有編號8內文,編號1公告時間在後),而原告確有於109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以主委代理行政櫃臺名目,自社區支領1萬5000元、1萬8960元、1萬8960元、1萬8960元、1萬8960元、9480元等情,有京湛大樓第2屆管理委員會請款單、京湛大樓經費收支明細表份可佐(111年度偵字第7293號卷第88-99頁),可認原告先於群組內表明支援社區行政事務不予支薪,然實際領有薪資報酬,被告對此不一之處及以社區管理費支付原告薪資之正當性提出質疑,即係基於相當理由之確信,對於屬公共議題之管理費用途,而為合理之評論,自難謂有妨害原告之名譽權。
㈣參以原告本件起訴之同一事實,於對被告提告之刑事案件妨害名譽中,亦同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有該111年度偵字第729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佐,而同此認定,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妨害其名譽權之情形。
㈤綜上所述,被告於系爭群組所為上揭陳述,係本於原告支援社區行政事務是否支薪,前後有所不一之「相當理由」,進而就原告支領費用之依據、管理費用途等「公共事務」,所為之評論,整體脈絡尚屬合理評論,並非憑空污衊,縱被告所為之言論用語,給予原告不友善感受,仍難謂係出於惡意而恣意攻擊、貶抑或詆毀原告,而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或人格權情事。
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責任,尚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回復名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於社區群組傳送之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頁數 1 110年11月18日 下午7時53分 傳送社區公告貼文之照片。
照片內容為:「住戶同意即可。
經查前主委非如同邱先生所言兼任社區總幹事,而是兼任社區行政事務(詳見社區財報總表),起因於108年度區全會決議精簡人事,社區僅聘任總幹事,秘書職務不續聘,前物業公司喬信公司於前秘書離職後,找不到合用之總幹事,無法派駐於社區服務,但社區行政事務需要有人協助,故當時管委會開會時,表決同意由社區支付工讀生時薪費用,委託前主委幫忙協助社區行政事務,直至總幹事到職為止,且於109年度區全會前主委有跟社區住戶報告此事,當時參與會議之住戶皆知前主委確實有執行社區行政事務,無人對此提出異議,邱先生也在場,亦無提出異議,後因喬信公司管理不當,致使置於櫃檯之社區資料遺失(區全會中亦有跟住戶說明報告,109年區全會議案由四),因此依合約社區主張扣違約金,但喬信公司不願支付,目前正與喬信公司民事訴訟中,既是當時管委會及區大無異議通過,故本屆管委會無法依邱先生個人要求向前主委追討行政事務服務費用。
十一、散會(1215)」 本院卷第24頁 2 110年11月18日 下午7時54分 請問一下 今天看到這個前主委領社區的工讀生費用? 是怎麼回事? 本院卷第24頁 3 110年11月18日 下午7時55分 當初他不是說無資薪 社區一堆住戶超感謝他 超膜拜他 現在又說他領工讀費? 是從哪得知? 本院卷第24頁 4 110年11月18日 下午7時55分 另外,他領多少錢? 為什麼沒讓住戶知道? 本院卷第24頁 5 110年11月18日 下午7時56分 這種花費不用透過區權會嗎? 本院卷第24頁 6 110年11月18日 下午7時56分 就算不用 請問有管委會內部會議紀錄可參考嗎? 本院卷第24頁 7 110年11月18日 下午7時57分 對外說不支薪免費幫忙 要大家體諒 事實上到底領了多少錢? 我們的管理費到底都繳到哪去了??? 本院卷第26頁 8 110年11月18日 下午7時58分 傳送原告先前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照片內容為:「由於年後轉職潮關係,物業公司人力有所調整,目前以交接及監交櫃台軟體系統為首要,待一切就緒及銜接完成後有充足時間後,整理完成資料櫃台運作不致受到影響,統一說明,避免表達及認知上的誤解,交接過程暫由本人增加櫃台駐點頻率及巡查(不支薪),確保社區無誤,人力空窗期產生的物管費用差額統不必給付物管公司,金額累入公共帳戶」 本院卷第26頁 9 110年11月18日下午8時13分 ...不如來關注一下我們的管理費都去了哪吧...親愛的鄰居 賺錢不容易啊 每個月管理費這樣繳 都不知道被拿去做什麼不覺得很吃虧嗎 本院卷第28頁 10 110年11月18日下午9時7分 他如果一開始就說要領錢 大家都同意 少數服從多數 當然沒話說 一開始說不支薪 然後被查到才說是工讀費用? 有在尊重住戶? 本院卷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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