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小,344,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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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謝偉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2,944元,及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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