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小,347,2023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4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被 告 游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宜司小調字第282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8,301元,及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1/10即1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7萬4,367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6,066元後(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准駁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32,880元
系爭車輛110年(西元2021年)2月出廠(本院卷第29頁)事故發生日110年7月21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32,880×0.369×(6/12)=6,066第1年折舊後價值 32,880-6,066=26,814總折舊費用:6,066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