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吳宜鋒
被 告 李庭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宜司小調字第373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1,227元,及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10即500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6萬7,129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3萬5,902元後(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准駁如主文所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每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40,110元
系爭車輛106年(西元2017年)6月出廠(本院卷第13頁)事故發生日111年4月8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110×0.369=14,80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110-14,801=25,309第2年折舊值 25,309×0.369=9,33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309-9,339=15,970第3年折舊值 15,970×0.369=5,89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970-5,893=10,077第4年折舊值 10,077×0.369=3,71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077-3,718=6,359第5年折舊值 6,359×0.369×(11/12)=2,151第5年折舊後價值 6,359-2,151=4,208
總折舊費用:3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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