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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俞讚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被 告 俞李彩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俞秀蘭
俞清波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俞清河
俞秀蘭
被 告 俞柏安
俞柏丞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馮氏美潮
被 告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俞秀丹
被 告 俞清洋
俞秀華
俞秀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俞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承受訴訟及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37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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