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簡,135,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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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135號
原 告 邱文正
被 告 林步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前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經本院與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至現場履勘,測量結果占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16.57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9頁)。
又原告係以520萬9,588元拍定買受系爭土地全部(面積4225.31平方公尺),此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3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萬3,731元(計算式:116.5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拍定金額1,233元/平方公尺=143,7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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