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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1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代位債務人林志明分割自何人繼承之遺產及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附表所示遺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提出被代位人林志明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該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提出前項被代位人林志明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四、原告代位債務人林志明請求分割遺產,應按其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現值,依被代位人林志明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請查報林志明之被繼承人其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被代位人林志明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所受利益之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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