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簡,300,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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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政雄
林陳鳳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黃惠美
葉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2年度宜簡字第30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360元(即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拆屋還地範圍面積0.8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3,36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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