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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334號
原 告 朱雲英
訴訟代理人 張焰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被 告 陳麗珠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3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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