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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386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陳世峯
陳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7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1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14.46+18.95+0.94+0.84)=140,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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