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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95號
原 告 賴民瑜
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黃乾維
陳鈞鏞即翔發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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