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補,119,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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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林晏瑩


上列原告林晏瑩與被告林淑琪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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