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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其田、蕭宥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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