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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吳錦瑝
吳清陽
吳靜宜
吳秀琴
吳阿碧
吳秀蘭
吳沅珍
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繼承人吳黃玉梅之遺產總額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317元(計算式:遺產總額8,624,852元×應繼分比例1/9=958,31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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