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補,197,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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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陸寧鮮
上列原告陸寧鮮與被告羅宥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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