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補,2,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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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號
原 告 趙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進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劉進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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