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游阿梅
吳宜倫
吳鍠瑋
吳曉怡
吳怡芳
鄭吳雪
黃群策
黃群弼
黃惠君
黃幼君
黃凌君
黃復君
張育才
張綺玶
張佑安
張喬筑
張素華
鄭堃濤
鄭喜天
鄭玉梅
鄭安君
鄭雅分
鄭明珠
李佩穎
廖芸嬪即吳錫堃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吳欣樺即吳錫堃之繼承人
吳明蓁即吳錫堃之繼承人
吳宜庭即吳錫堃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舜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吳秀華繼承訴外人吳讚發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價值計核。
經依原告主張吳秀華之應繼分1/14,以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萬9,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4,1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3.2㎡(土地面積)×公同共有2/3x應繼分1/14=258,720元
㈡、同段565地號土地:
44,100元/㎡(公告土地現值)×2.72㎡(土地面積)×公同共有2/3x應繼分1/14=5,712元
㈢、同段815地號土地:
44,1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1.22㎡(土地面積)×公同共有2/3x應繼分1/14=1,745,562元
㈠、㈡、㈢合計:2,009,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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