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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8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周學勤
陳健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顯明即晶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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