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補,29,2023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9號
原 告 宋昀航
法定代理人 宋傳德
陳雅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季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