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補,298,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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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
被 告 鄭太榮
鄭素玲

鄭素華
鄭妍妍


鄭太郎
鄭太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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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羅敬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22元(計算式:宜蘭縣頭城鎮更新段486、487、488、477、477-1、486、489地號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元/平方公尺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215.13平方公尺=118,32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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