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33號
原 告 廖敏妤
上列原告廖敏妤與被告周志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