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司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文凱
代 理 人 曾培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建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經濟困難,難以負擔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