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119號
原 告 俞宏濂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侯東輝
訴訟代理人 商琇慧
王賜吉
林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