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小,119,2024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119號
原 告 俞宏濂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侯東輝
訴訟代理人 商琇慧
王賜吉
林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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