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
劉冠甫
被 告 周巨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9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備
註
(民國)
利率(民國)
16,911元自113年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3年3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左列
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左列
利率20%
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
期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