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吳玉梅
被 告 陳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3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