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小,254,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吳玉梅 


被      告  陳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3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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