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小,92,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傑雄
被 告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6,956元,及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應還本金金額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