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 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3年度宜簡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26萬8,481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金額32萬6,000元-原審判決金額5萬7,519=26萬8,481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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