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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99號
原 告 孫尉鐘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 路0段0巷00號0樓被 告 林振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11時2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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