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簡調,1,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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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游錦章
游坤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志麒等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當事人適格部分: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丙案)被告陳○○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375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C、編號D(面積72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

被告陳○○應容許原告鋪設水泥或柏油路面,並不得設置地上物或為任何阻礙或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

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陳○○」,經本院依職權查詢375地號土地建物資料及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所示,37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陳阿添」,已於民國111年1月29日死亡,原告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於法不合。

茲命原告提出陳阿添之戶籍資料或除戶謄本,及其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資料(如繼承人亦已死亡可遞予查詢該等繼承人,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完整記事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追加全體合法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含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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