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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林鎮宇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俊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7萬9,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未就繼承人部分聲明辦理繼承登記,其聲明內容並未完備,應提出追加聲明請求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附表:編號系爭不動產面積(㎡)公告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3,400 18分之6 85㎡×13,400元/㎡×6/18=379,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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