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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林秋薇 住宜蘭縣○○鎮○○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李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林含少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定之,爰依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9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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