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補,6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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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0,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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