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補,6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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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文雄
上列原告陳文雄與被告陳宥羽間請求機車修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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