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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林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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