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補,70,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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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70號
原 告 羅祺霖即富鈞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承環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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