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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李麒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麒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296元(計算式:326,796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500元=327,29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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