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3,宜補,81,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8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宇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