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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85號
原 告 陳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冠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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