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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9號
原 告 甘秀鳳 住○○市○○區○○街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添財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萬6,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4,9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宜蘭縣○○鄉○○○段)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93地號土地 178.75 22,600 48分之1 178.75㎡×22,600元/㎡×1/48=84,161 2 994地號土地 217.92 22,600 48分之1 217.92㎡×22,600元/㎡×1/48=102,604 3 997地號土地 173.48 22,600 48分之1 173.48㎡×22,600元/㎡×1/48=81,680 4 1097地號土地 400.63 22,000 0000分之26 400.63㎡×22,600元/㎡×26/1251=188,178 合計:456,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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