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90,宜小,66,2001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小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美商美國丁○○○保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 軒 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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