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八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全美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萬一千三百七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千六百一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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