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宜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1,4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