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97,宜簡,109,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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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金正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即林吳阿味
己○○即林吳阿味
乙○○即林吳阿味
丁○○即林吳阿味
戊○○即林吳阿味
丙○○即林吳阿味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丑○○
法定代理人 癸○○
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寅○○
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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