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97,宜簡,234,2008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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