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97,宜簡,258,20090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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