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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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