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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楊素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參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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