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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無權使用糾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8,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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